部门动态

部门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学习

发布日期:2024-06-1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不断提升我院(部)教职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基本交流能力,现将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进一步帮助专业教师了解、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一、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Copyright ©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版权所有

校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57号

电话:029-62274350

陕ICP备14010968号-1

友情链接: